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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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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要求,特制定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二、首诊医师负责制系指临床医师于门急诊接诊初诊患者时,应当根据患者的主诉及要求对其口腔状况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检查,并提出初步治疗建议或计划。


三、医师接诊初诊患者应当详细询问病情,并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包括记录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含家族史及全身情况),以及详细记录患者的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依据上述情况作出初步诊断,提出治疗建议;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治疗。


四、对疑难危重病例或非本专业的口腔其他病例,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会诊,有关会诊意见应及时记录于病历并认真执行。会诊意见应适时告知患者以便于完成必要的检查与治疗。


五、各医疗科室每日应安排高年医师承担科内业务指导及保证首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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